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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发布《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十条 经教育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专业学校,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具备财会专业所必须的教学场所、师资力量、管理班子条件的,经财政部门进行资质认定方可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未经财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进行招生、培训。
  考试场所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设考场。
  第十一条 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每年考前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四门科目成绩必须问时合格;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考试全部合格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必须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和年检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制、撕毁、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设计格式统一负责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市属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对本部门、本地区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的,应持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调入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调入市属单位的,可到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持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调往外省市,可到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开据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调转证明。
  第十九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2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上半年,具体时间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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