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同意发布《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回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地处本市且具备本市教育部门认可的院校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持外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到北京市工作的;自到工作单位报到起即日内,持原会计资格证书转出证明、转入单位证明及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重新注册登记,调入市属国有单位工作的,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填写《持证会计人员信息卡》。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用教材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并在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问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