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发布《北京市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你局《关于报批<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请示》(京财会[2001]3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报送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请你局发布,并组织实施。今后如需修改;修改发布之前;可不再报我部批准;修改发布之后30日内报我部备案。
附件: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00一年三月一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管理: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企业、事业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