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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钨矿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80号 2001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钨矿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决定对钨行业进行综合治理。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0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根据该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坚决取缔个体(联户)采钨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精神,必须取缔所有的个体(含联户)采钨。建立迅捷有效的监管体系,要通过群众举报、社会监督和矿政执法巡查等形式,强化对钨矿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生产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查处责任制,凡未依法取缔和处罚无证采钨、个体(含联户)采钨的,要追究所在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矿权管理
  1998年2月12日以后,未经我部授权擅自审批授予的采矿权一律无效;1999年4月23日以后,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律无效。凡持无效证件进行采钨的各类矿山企业,一律视为无证采矿予以依法取缔,并追究有关违法发证机关的行政责任。
  对钨矿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进行一次复查,凡不符合换证条件或在换证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属矿山企业责任的,要依法查处;属管理机关责任的,要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1年6月底以前,各省(区、市)要完成确认钨矿采选企业的经营资格、采矿许可证换证及复查工作,并将通过复查的企业(包括经整改后已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报部审核,部于年内将通过审核的钨矿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三、对钨矿开采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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