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遣返中发现在国内有重大刑事犯罪记录的在逃人员、在国外犯罪和有组织偷渡嫌疑的人重、重要敏感人物或其他重大、特殊情况时,驻外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密报公安部边防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外交部领事司,待国内同意遣返后再实施遣返。
三、遣返程序
对零星的、持有我真实的护照、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并经使、领馆甄别确认为中国公民、且不属于我不准入境人员的,驻外使、领馆可为其办理旅行证件实施遣返。对已经核查确系中国公民的零星无证人员,由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实施遣返。对整批、整船偷渡人员的遣返,由驻外使、领馆根据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查结果及公安部边防局、外交部领事司的遣返意见实施遣返;特殊情况下,如对整批、整船偷渡人员拟实施专机、专船遣返,且对方承诺如有非中国公民无条件由原交通工具带回的,经公安部边防局、外交部领事司同意可先遣返,在接收现场核查身份。
对10人以上持有我护照、身份证等身份证件的(含逾期滞留)人员的集中遣返,由驻外使、领馆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外交部领事司的遣返意见实施遣返。
实施遣返时,驻外使、领馆应事先将有关航班、抵达口岸、持证等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接收口岸所在地公安厅、局,同时抄报公安部边防局、出入境管理局、外交部领事司。如从北京、天津、上海、厦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海口口岸入境的,还应通报上述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如遣返须过境第三国,可视情通报有关使、领馆予以照应。
四、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确定负责核查的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要将负责核查工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接收遣返)的部门及联系电话、对外传真号码报公安部边防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外交部领事司。各驻外使、领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核查遣返工作的部门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应于每年年底对当年核查及接收遣返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密报公安部边防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外交部领事司。
本通知自到达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有关核查遣返工作的通知、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公安部边防局、出入境管理局、外交部领事司传真及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