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再次申明《
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
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
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决定所有国家应:
a、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b、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
c、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
d、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
2、还决定所有国家应:
a、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