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
(外发[2001]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01年9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见附件),决定各国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的人或事,各国应将其定为犯罪;
二、立即冻结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的各类资产;
三、禁止为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和金融资产及有关服务;
四、各国不得向参与恐怖行为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支持和帮助;
五、应将恐怖行为定为重罪,并确保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
六、各国应为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七、有效加强边界管制和证件签发等,防止和控制恐怖分子的跨国移动;
八、在安理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测各国执行决议的情况。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系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均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为严格履行我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该决议,严格履行决议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如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或取消第1373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外交部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
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