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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共同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高检会[2001]8号 2001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厅)、建设厅(委)、交通厅
(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迅速发展,建成一大批工业、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在改变城乡面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程投资预算、决算编制,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检验、验收等环节,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徇私舞弊、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多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积极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案件
  检察机关和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查处力度。近期,要重点依法查处在工程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建设领域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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