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法定责任种类和责任标准的
民事案件错判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划承担民事责任致显失公正的;
行政案件违反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导致错判的。
(3)原判主文在数量方面确有错误且不属裁定补救范围的
刑事案件刑期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民事案件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行政案件处罚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4)调解案件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或者法律规定的
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协议严重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
(5)其他应当改判的情形。
7.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疏漏,但原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原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4)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原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原判应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6)原判有错误,但可以用其他方法补救,而不必进行再审改判的。
三、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几个问题
必须加快再审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在审理中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规范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为此,在进行庭审改革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8.送达再审开庭通知书时,应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及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法院的司法实践,将举证时限限定在法庭辩论之前。
9.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当充分,保证当事人能够较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诉讼义务。开庭前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双方无争议的原判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证开庭时能够针对焦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
10.再审程序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应突出再审案件的特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把握这样几个原则:
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
由上级法院或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的案件,应在原审案件的范围内全案审查,但上级法院有明确审查范围意见的除外。
11.经复查听证后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或者开庭前已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出示、质证当事人认同的证据或事实等事项的案件,开庭后,不必再重复上述程序,但应重申关于申请回避的权利。
12.再审案件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审判长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及缺席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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