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2)原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3)原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且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应予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刑事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
3.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
(2)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
(3)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而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且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但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除外;
(4)诉讼主体错误的;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4.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3)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5)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的;
(6)民事诉讼的原判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调解不成的;
(7)其他发回重审的情形。
5.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但确有必须改判的错误的,应当裁定提审,改判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下级人民法院以驳回通知书复查结案的,或者以驳回起诉再审结案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令再审。
二、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判决处理的几个问题
再审案件的改判必须慎重,既要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严肃性,又要准确纠正符合法定改判条件且必须纠正的生效判决。
6.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
(1)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
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
刑事案件此罪与彼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的;
民事案件确定案由错误、认定合同效力错误、认定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
行政案件行政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错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