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旅游交通无重大责任事故城市综合执法机构要开展对承运旅游的交通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整顿,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和违规运营行为,重点查处无证运营、带故障运营、超载运营和套团运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承运旅游的运载工具,就安全和服务质量提出要求。通过治理各种违章违规现象,杜绝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实现旅游交通无重大责任事故。
出境游市场重点检查“六不准”:
(1)不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即超范围经营、超目的地国家经营;
(2)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及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
(3)不准与未经目的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
(4)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超计划购物。不准领队收受境外接待社、导游和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财物;
(5)不准搞低于成本销售的“零团费”、“负团费”;
(6)不准组织或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四、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旅游市场治理工作分三个工作阶段
各省级旅游局、各城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和《2002年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主题工作年”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的检查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工作内容和进度要与以下重点时段相吻合。
第一阶段(一季度):配合全国、省、城市三级治理整顿的组织发动工作,建立健全综合和专职旅游检查监督执法体系。
城市政府主导,成立旅游、公安、工商、税务、物价、交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机构。完成执法检查培训。建立健全省级旅游专职执法检查机构。完成省级旅游局行管处、法规处、质监所、执法总队、执法大队和纪检监察等市场检查专职队伍的培训和行政执法委托,颁发执法检查证。聘请景点、购物点、餐馆等旅游接待环节及旅行社内部的社会监督员到位。做好游客意见反馈机制的前期宣传和物质准备工作。印制游客意见调查表,建立回收和专人管理制度。1月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2月优秀旅游城市工作会议后,省级旅游部门和城市政府动员、组织和部署本辖区旅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优秀旅游城市政府分别制定《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并于2月20日前报省旅游局和国家旅游局。
第二阶段(二季度、三季度):配合导游管理办法改革和旅行社管理体制调整,进行高密度的集中动态检查和“全国打假打非联合行动”。按《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城市综合执法机制对旅游购物、消费环境的检查,重点检查旅行社和购物消费场所是否建立合法、公开、公平的佣金收授制度。启动城市综合执法机制,对本地区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彻底清查,重点查处机关、事业、社团及海外驻华机构以各种名义变相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以及打着旅游旗号,开展“伴游”活动单位及个人。启动城市综合执法机制,对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平面和立体的旅游广告进行审查,彻底清理虚假、违规旅游广告。启动旅游专职执法运行机制,对旅行社执行新颁布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情况开展大检查,全面清理和查处超范围经营和以承包挂靠形式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许可证现象,乱设门市部现象,重点查处低价竞争、“零负团费”、损害旅游者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在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中开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集中培训,重点强化对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和对导游人员进行计分检查的培训内容。旅行社企业内部设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对本企业旅游服务质量把关,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内部自学、自查、自纠。在两“黄金周”前后,全国统一时间对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市场进行高密度强力检查。要求各地对本地区带团导游人员检查的覆盖面要达85%以上。对本地区旅行社检查的覆盖面达100%。全面启动“游客反馈”、“新闻监督”、“行业督导”机制。将所有查处的违规违纪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名单及案例,行业内部通报或新闻媒体公示。对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整改通知书》制度开始运行。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公示制度开始实施。各省级和城市专职和综合执法检查机构通过检查查出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可作为自查自纠成果予以公示。国家旅游局通过投诉、举报、媒体等渠道查出的问题,将在全行业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总结整改,上报本辖区对导游人员专项执法检查及打假打非专项工作的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