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思路
1.“机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社会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
2.建立“机构”要在省(区、市)旅游局的指导下,依托城市进行组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城市,应明确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或企业。
3.城市要把建立“机构”与贯彻落实《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紧密结合起来。今后,凡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进入旅行社或“机构”接受管理,没有纳入管理的不予办理导游就业手续。要通过建立“机构”,消灭城市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空白;要通过建章立制,形“管理有抓手、培训有阵地、使用有制度、奖惩有办法”的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机制。
二、机构模式和主要职责建立“机构”是旅游行业深化改革的一项新举措,需要在探索中发展、改进和完善,逐步走向规范化市场运作。“机构”的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类:
导游服务管理公司
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公司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的人身保障责任、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导游服务中心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外以中心名义独立开展人事代理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中心只收取人事代理管理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保证“机构”对社会导游人员的有效管理,城市旅游局应赋予“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证、导游等级证和IC卡,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2.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
3.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
导游服务管理公司除承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办理或代办有关保险;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劳务中介服务;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导游服务中心除承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为社会导游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代办有关保险;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并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1.城市旅游局要抓紧制定“机构”组建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组建“机构”方案报省旅游局备案。方案的实施,按照《2002年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主题工作年”方案》的要求进行。
2.城市旅游局要制定对“机构”的监督考核办法,对管理不严和违规操作的要及时批评纠正,追究责任,严重的可取消其行政授权。要帮助“机构”制订出台“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
3.城市旅游局要把建立“机构”与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相结合,边组建边整改。要通过社会导游人员登记注册,摸清导游队伍现状,建立社会导游人员信誉档案,清除不合格者,净化导游队伍,提高导游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城市旅游环境的优化。
附件四:
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主体大力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心任务。旅游行业管理、质量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作为行业专职执法力量,要全力以赴,保障和推动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抓住导游私拿回扣这一焦点问题,在导游队伍建设、旅行社市场治理整顿和出境游市场治理整顿三个方面强化执法。同时,省级旅游局作为本辖区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要在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执行“六不准”,打击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出境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形象和旅游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