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重点查处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游客,或为游客安排食宿、游览等旅游活动;严厉查处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咨询、联络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大力查处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徕组团出境旅游。通过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做到旅游经营“黑社”。
5.开展旅游车船运营的安全整顿。重点查处非法、带故、套团和超时运营,治理各种违章违纪现象,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规范旅行社用车制度,明确保障安全的措施和责任。通过旅游车船运营的安全整顿,力争旅游交通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全面清理整顿导游队伍。
造成导游队伍素质不高,问题较多,既有管理不严的原因,也有体制不顺的原因。在整顿规范工作中,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推进三项管理改革,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导游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取尽快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的导游人员管理机制,为导游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打下基础。
1.坚决清理一批政治、道德、业务素质不合格的导游人员。严厉查处超计划超时购物,私拿回扣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变更旅行活动安排,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查处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导游人员要坚决给予惩处,直至吊销导游员资格,不得再从事导游活动。
2.颁布《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对导游人员管理的权利和责任。按照事权统一,责权统一的管理原则,实行导游资格证、执业证两证分离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导游资格考试,对于放松考试滥发证和收取高额培训费的省市,国家旅游局收回考试管理权。执业证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导游执业管理的责任完全在旅游城市。国家旅游局将把导游执业管理的好坏密切与优秀旅游城市的创优绩效挂钩。
3.迅速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和教育管理体系。“专职导游”隶属于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担对导游全部的教育、管理责任,特别要承担导游带团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对“社会导游”,按照《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旅游城市成立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承担起对“社会导游”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奖罚清退的管理责任。
4.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管理和IC卡管理。从四月一日起,要求对全国导游执业过程进行计分制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并行计算机IC卡管理。同时要求组织强有力的旅游执法队伍和社会监督队伍,开展强密度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在旅游城市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告制度;在省市联网和全国联网的同时,尽快建立起全省、全国的导游执业信誉档案管理制度。
(三)大力整顿旅行社市场。整顿和规范旅行社市场,要以改革开放为突破口,加大旅行社业调整,促成行业规范。
1.坚决查处一批违规违纪旅行社。当前要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整治“零团费”和“负团费”;清理虚假旅游业务广告;查处使用“黑车”、“野导”和纵容导游人员私拿回扣行为。
2.在入世承诺的基础上,主动加大开放的步伐。选择1-3家具有良好规范经营的国际知名大旅行社到中国控股或独资经营旅行社。通过促进规范的旅行社运作,激发中国旅行社业的重新组合和内部调整。
3.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的开放。对国内的旅行社企业,不论所有制,不论企业大小,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接受同样的行业监管。促进旅行社企业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苦练内功,强化素质,探索建立规范的运营机制、用人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以规范经营和强化内部管理求生存求发展。
4.强化措施,建立旅行社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建立旅行社和旅行社经理信誉档案制度,试行旅行社百分制管理办法,开展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提高重质量、讲信誉的企业和职业经理的市场声誉。同时,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迫使一批低质旅行社退出市场;通过年检登记等手段,建立低质旅行社软性退出市场的机制;通过实行旅行社违规违纪公告制,形成低质旅行社市场自然淘汰机制。在开展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期间,各省(区、市)暂停审批国内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