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4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 国质检锅[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