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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函[2002]2号 2002年1月24日)
 
 考虑到北方奔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奔驰重型卡车项目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财税政字[1997]211号)规定的追加6000万元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指标中未用完的部分,继续用于偿还该项目筹措的德国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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