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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法律,做到“一区一法”;颁布生态保护政策,包括资源利用政策、产业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等。
  9.2 组织保障
  应成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并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9.3 人力资源保障
  应通过制订与实施切实有效的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和岗位激励政策,鼓励广大干部、群众投身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9.4 科技保障
  制定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展生态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9.5 资金保障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各项任务应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国家、地方投入与社会、国际资金渠道。

10.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效益评估

  10.1 经济效益
  10.2 社会效益
  10.3 环境效益

11.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应结合实际,确定适合本地情况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原则。
  附录:1.规划流程图(芦苇)(略)
     2.各种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主要任务与措施总体要求

  附录2:

各种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主要任务与措施总体要求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规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类型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各种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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