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2001年3月发布了《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对指导和规范地方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作的发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更加具体明确,在吸取各地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大纲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核心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形成《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现印发供各地参考。
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按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的基本格式和要求进行配合,组织编制好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
附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情况及现状评价
2.1 基本情况
2.1.1 地理位置、范围
范围的确定既要考虑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和主导生态功能的同一性,又要考虑与行政边界保持一致,便于管理。范围以足以维持和发挥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作用为宜。
2.1.2 自然地理状况
2.1.3 经济、社会状况
2.2 生态环境现状及评价
2.2.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
2.2.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
植被退化状况: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