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部对1996年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简称《制度》)。新的《制度》由《全国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简称《综合制度》)和《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两部分组成。《综合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随文印发。自2002年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执行新的《综合制度》,即以新的制度完成2002年卫生综合统计调查任务。《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待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后,另行文布置。
新的《综合制度》包括8个调查表,表号为卫统1表至卫统8表,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函[2002]5号,有效期至2004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要求上报的部分汇总表详见《综合制度》(要求上报的其他汇总表随程序下发)。
新的《综合制度》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为防止滥发统计调查表,给基层卫生单位带来过重统计负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卫生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即表号、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一律视为非法调查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卫生单位有权拒绝填报。有效期制度属于新增内容,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新制度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列为统计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