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组建
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520号 2001年12月2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构建科学、高效、繁荣的广播影视节目市场,目的是对我国广播影视节目资源进行整合,促进广播影视节目流通,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交易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有利于推进先进文化的广泛传播,有利于让更多代表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优秀作品走向世界。
二、在北京建立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控股管理,吸纳电影集团、省(区、市)广电集团参加。同时在上海、广东、辽宁、陕西、四川等省市建立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建立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宗旨是:(1)建立固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场所和交易网络,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交易提供综合服务;(2)优选节目,建成全国或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检索目库,提供丰富、优化的节目资源信息;(3)搭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国际贸易,推进中国广播影视节目外销;(4)承办各种相关商务活动或会务活动,成为广播影视节目交易的综合服务中心。
四、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是:(1)通过提供影片(35毫米、16毫米影片)、CD、VCD、DVD、CD-ROM、电视播出、卫星播发、互联网传输等多种载体权益的综合性交易平台,开展规范化的服务,促进中央和地方媒体之间的节目交易交流,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2)代理发行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3)设立常年固定交易场所,建立网络系统交易平台。
全国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除上述经营范围外,还负责统一引进、代理发行进口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重要国际比赛电视节目版权等国外精品广播影视节目。
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播影视节目交易中心在法律政策的保障下,依据题材规划、拍摄管理、播出审查,进行广播影视节目的电子化版权登记,制定透明、合理的收费价格,建立传播健康精神文化产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交易者提供节目存储、广告宣传、经纪代理、传输复制等有偿交易服务,推动交易中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