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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加工轮换(包括代加工或委托加工)。即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将轮出的储备粮加工为成品粮或制成品后销售,或将购入(进口)的油料经加工后轮入。
  第九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总公司批准。
  第十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等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轮换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入、通过市场直接销售给用粮企业和单位,委托购销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竞买竞卖、招投标、电子商务等进行。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轮换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下达年度轮换(含购、销、进出口等)计划。
  1、根据储存粮食品质、年限和各分公司上报的情况,提出总公司年度轮换计划,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在每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2、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购销计划,结合轮换下达分解计划。
  3、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进出口轮换计划,下达分库点进口接货、出口集港以及库存进口粮推陈销售、出口粮国内补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组织境外运输、港口中转及商务处理;负责货款的结算,拨付补贴等。
  4、根据国际国内粮油市场情况,在必要时调整轮换计划。
  (三)负责统一审批、组织实施储备粮不同品种轮换,中央储备食油、大豆、进出口粮的轮换以及跨省区异地轮换。
  (四)负责制定轮换的资金、费用补贴及财务处理等管理办法,核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按核定的标准及时拨付轮换费用。
  (五)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中央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中央储备粮分库点轮换执行全面信息数据,并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清算。负责对轮换情况进行统计、审计、财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六)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粮油市场信息、国家粮油政策信息,定期向公司内部发布信息,以指导轮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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