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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号 2002年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2000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1年度办理的退(免)税款进行清算。现将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1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2年度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扣减该地区2002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其责任。
  三、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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