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就成品油价格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2001]14号)中关于成品油关税税率下调的有关规定,相应下调成品油接轨价格。
二、根据上述原则意见及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对成品油价格做如下调整: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30元和21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420元调整为219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40元调整为19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150元调整为194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540元调整为139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90元调整为225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