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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了加强邮政储蓄资金管理,规范转存款业务操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邮政储蓄存款转存办法》的规定,邮政储蓄存款必须转存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县级发行支库撤销地区的县级邮政局,可选择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现金存取业务。县级邮政局应在代理商业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并报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三、县级邮政局应根据其核定的现金需求量,在存款专户上保留必要的余额,其余资金必须当天划转至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不得延误。
  四、各级邮政局不得将邮政汇兑资金和其他代理业务资金等非储蓄资金作为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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