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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河北南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附表三:

河北省南部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
│              │    县级趸售    │     县以下趸售     │
│              ├─────┬──────┼──────┬───────┤
│              │ 1-10KV │ 35KV及以上 │  1-10KV  │ 35KV及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电价      │ 0.304  │  0.304  │  0.319  │  0.319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 0.465  │  0.465  │  0.480  │  0.480   │
├──────────────┼─────┼──────┼──────┼───────┤
│三、商业电价        │ 0.608  │  0.608  │  0.623  │  0.623   │
├──────────────┼─────┼──────┼──────┼───────┤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 0.412  │  0.402  │  0.417  │  0.415   │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0.332  │  0.317  │  0.332  │  0.317   │
├──────────────┼─────┼──────┼──────┼───────┤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141  │  0.136  │  0.141  │  0.136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
  2、附表一、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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