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
河北省南部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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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趸售 │ 县以下趸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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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KV │ 35KV及以上 │ 1-10KV │ 35KV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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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电价 │ 0.304 │ 0.304 │ 0.319 │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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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 0.465 │ 0.465 │ 0.480 │ 0.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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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电价 │ 0.608 │ 0.608 │ 0.623 │ 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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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 0.412 │ 0.402 │ 0.417 │ 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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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生产用电 │ 0.332 │ 0.317 │ 0.332 │ 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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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141 │ 0.136 │ 0.141 │ 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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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
2、附表一、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