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疏导河北南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计价格[2002]111号)
河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报来《关于河北省冀南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冀价工字[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委《
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上安电厂一、二期工程平均每千瓦时0.334元,西柏坡电厂一、二期工程平均每千瓦时0.275元,衡水电厂每千瓦时0.345元,邯郸热电厂11号、12号机组平均每千瓦时0.34元,邢台电厂每千瓦时0.1794元。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为:邯峰电厂每千瓦时0.369元,正定电厂每千瓦时0.36元。
二、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减轻用户电费负担,决定将你省降低后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列入销售电价。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三、为解决新投产发电机组核定上网电价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和降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的基础上,将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11元。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2240号)同时废止。
四、以上电价自2002年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南部电网分两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第一步,在规范城市居民转供用电价格的基础上,于2002年5月底之前实现南部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9元;第二步,2002年底实现南部电网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六、请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