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31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近期,我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执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简称
《办法》)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有关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方面的问题,我行银行监管一司已以《监管工作要情》(2001年第26期)通报各行,现针对各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对照
《办法》,认真总结系统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方案,于2002年1月31日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
二、各行应就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未履行资格审核手续的问题做出说明,随整改方案一并上报我行。凡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我行任职资格审查即已任职的,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补办任职资格审核手续。其中,未通过我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各行原任命文件无效。
三、今后,各行应按照
《办法》的规定,杜绝在我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即下发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或处分决定不抄送我行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