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2]21号)
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经2002年1月4日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院2001年2月20日印发的《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科发计字(2001)46号)中附件《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
(2001年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8号修订)
第一章 组成与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全面实现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各项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原中国科学院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组成人选作适当的调整,成立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原中国科学院规划领导小组同时撤销。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由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院长、分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3人、院秘书长、协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等6人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部署全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审议全院阶段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确定全院年度资金分配原则和投入重点,审议全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全院年度财务决算;
(四)确定全院年度基本建设工作原则和投资重点,审议全院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五)定期听取全院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进展和投资情况汇报;
(六)代表我院具体行使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和运营方针,承担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七)代表我院对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