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注[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曾于2001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布署了换发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的工作,现就该项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药监注[2001]294号)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国药监注[2001]482号)的部分内容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特作以下说明。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涉及以下内容的,均按此执行。
  (一)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的[生产批号]修改为[产品批号];[禁忌症]修改为[禁忌]。
  (二)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名称]项下的“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修改为“本品主要成份及其化学名称为”。[适应症]不表述为[适应证]。
  (三)中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的[主要成份]项,凡列出全部药味的,该项写为[成份];按照《关于下发“中药说明书[主要成份]项排序内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1]567号)的要求,只列出部分药味的,写为[主要成份]。[功能与主治]修改为[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修改为[用法用量]
  二、关于非处方药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要求,非处方药说明书中的[使用期限]或[负责期]项须改为[有效期],其它内容按照我局国药管注[2000]273号、国药监注[2001]377号、国药监注[2001]563号以及国药监注[2002]34号文件发布的说明书执行。
  (二)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除按我局有关规定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警告语外,同时要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