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第34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为了切实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
《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音像出版、复制以及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繁荣音像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新形势,更为有效地解决音像制品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对原
《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
《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制定培训计划,在今年内对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法规知识培训和法制教育。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
二、抓紧制定、修改和清理相关法规制度
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
《条例》规定,文化部和外经贸部于2001年12月10日发布了《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目前,文化部和海关总署正在对1999年发布的《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同时文化部正在制定《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以上两个《办法》将在近期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