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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53家单位开展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的通知

  40.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41.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2.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43.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4.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45.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46.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理所
  47.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48.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9.福州市环境监测站
  50.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51.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52.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53.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城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

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方案(草案)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环办[2001]120号)的要求,为指导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的
  1、进一步明确并量化检测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2、探索、协调国家、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职责;
  3、制订、修改、完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认可指南》;
  4、制订、修改、完善《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细则》;
  5、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二、开展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单位
  由各地推荐,依据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组织专家评审,报司务会核定,批准试点单位。
  三、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程序
  1、总局发文明确试点单位名录;
  2、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布置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要点;
  3、经培训后,检测机构在当地市(地)、省级环保局指导下试运行,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4、总局组织省、地级环保局对试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5、总结各地试点工作,批准发布《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认可指南》、《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细则》;确定对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办法;
  6、试点结束后,对符合新办法要求的试点单位明确检测资格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停止其检测资格。
  四、试点的业务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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