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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00
  2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3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4     山西邮政局     207.0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10,853.50
  6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7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9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1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11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12     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     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     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     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     湖北省邮政局              -39.00
  18     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20     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     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     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     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     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     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     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28     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     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     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     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33     合计        126,781.20     -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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