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信部清[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防止盲目投资,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经商国家计委决定,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试行标准仍按《关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有关资费情况的通知》(信部清(2000)109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保证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同时,各通信企业要做好向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