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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一)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每日从口岸数据中心取得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并按规定进行分解下发给各地国税局信息部门;同时,做好与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对账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信息部门每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上下载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数据,按有关规定清分给本省各地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三)试点单位自试点之日起,取消对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信息的纸质函调。
  (四)各地退税部门在试点期间做好按天接收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工作,并单独建立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运行环境,做到及时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对与电子数据核查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指导企业向海关查询。
  (五)在试点期间,为确保出口退税的顺序进行,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按月传输报关单数据的程序不变;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按月从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上取得,并按现行退税模式办理退税,并以此为准。
  三、出口退税子系统试点工作中,全国海关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海关在出口退税货物办理结关手续后,按照计算机规定程序,打印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并在报印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使用防伪印油并已在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验讫章”后签发给出口企业。
  (二)应企业申请,海关应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清洁仓单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回复的书面回执联或转关电子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三)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统一采用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专用报关单。
  (四)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时,要注意核对申领人的报关证件有及有关单证,防止冒领、套取、错发等情况的发生。
  (五)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各项数据由计算机统一生成,并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底帐保持一致。应保证纸面清洁且未经修改。如通关过程中数据已做修改,不论改动任何项目必须重新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签发,原打印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予以收回注作废后归档。
  (六)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序进行,各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工作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海关H883/EDI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海关在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同时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给海关总署。各海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监控,确保数据传输到位。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将企业确认交单的数据汇总处理后,每日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
  (七)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实际监管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密切与税务部门的联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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