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
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及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开发工作目前业已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计划于2002年2月在北京地区选择10家企业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北京地区扩大试点,2002年3月起选择有关省、市进行试点。
出口退税子系统作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中各部委数据互联的优势,将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数据集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一点接入中国电子口岸,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直接取得出口退税所需要的电子信息,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同时它也作为税务机关退税处理子系统的前端模块,为之准备数据;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联网的方式,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单据提交、结关信息查询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其它部分互连,保证企业申报数据的正确性、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杜绝违法骗税行为,使出口退税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为确保出口退税子系统试点工作顺序进行,现就该系统试点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是规范出口退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也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先期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试点地区的国税局、海关必须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做好有关宣传、组织和培训工作,并着力抓好组织落实;税务、海关之间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由国税局牵头,与海关共同建立起联络通畅、动转协调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各地国税局应当认真做好接收出口退税数据的整理和分发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底账数据的及时准确性;海关应当及时将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数据上传到海关总署,保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及时接收,便于企业查询并网上交单作业。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试点工作中,各地国税局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