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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单位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单位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情况,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要求将核定的取缔关闭、停产治理和尚未处理结案的违法单位名单,在各省主要报纸予以公布,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布后请将复印件于2002年1月30日前报我局。
  二、对尚未结案的违法单位,要抓紧时间,彻查到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布并上报我局。
  三、加强对已查处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取缔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防止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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