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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了加快邮政汇兑资金调拨清算速度,严肃清算纪律,促进邮政汇兑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邮政汇兑资金调拨清算方式
  (一)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邮政电子汇兑资金清算账户,用于办理国家邮政局省际之间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和清算,该账户不得透支,其存款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
  (二)改变现行省际之间邮政汇兑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横向”清算方式,实行省级邮政局与国家邮政局之间的纵向资金调拨方式。汇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的调拨指令,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邮政电子汇兑资金清算账户;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中心收妥资金后,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兑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
  (三)改变现行县、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的余额上划方式,实行通过省级邮政局进行资金调拨的方式。汇超的县、市邮政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调拨指令,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收妥资金后,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兑超的县、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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