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停止领导
干部奖励升级、百分之三优秀升级的通知
(人教字[2002]24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管理机构>院管理机构>办公厅onclick=WinOpen('/index/0R/31/31/21/Index.htm')>办公厅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从1994年起院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了3%优秀升级,对领导干部实行奖励升级,对表彰先进推动年度考核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1998年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分配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建立了以绩效为主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实行了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并对优秀所级领导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无论是面上3%优秀升级,还是所级领导干部奖励升级,近年出台的奖励制度的力度和影响力都远远超过3%和所级领导干部奖励升级。鉴于上述原因,经院领导批准,从2001年度停止所级领导干部奖励升级,从2002年起停止面上3%优秀升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优秀领导干部升级奖励暂行条例〉的通知》(科发人字[1994]068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