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点带面,分类指导,落实《规定》。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要求,制作检查记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检查维修保养要求,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过抓点带面,分类指导,推动《规定》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定》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专门规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防止火灾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把贯彻《规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明年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实施《规定》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1年12月27日
附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
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