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拟订宣传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同时,大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各单位抓好对《规定》的学习,要使单位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社会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集中宣传贯彻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自《规定》发布之日至实施之日为第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重点培训,让各单位特别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自实施之日起的第一个月为第二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认真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立即研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确定时,可以适当严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不得放宽。界定标准确定后,应当连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一并向社会公告,由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于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要通知其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备案。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务于2002年5月1日前完成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核实确定工作,重点单位名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分类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