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的;
c.船舶上曾经有人在上船6日以后患有鼠疫的。
2.2.1.4.2 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在到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染有鼠疫嫌疑:
a.船舶上没有鼠疫病例,但曾经有人上船后6日以内患鼠疫的;
b.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3.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3.1 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的应急反应。
3.1.1 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一旦得到政府部门证实,而且有传入我国的重大威胁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六条和《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附五)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关于××国发生鼠疫关闭××口岸的请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国务院关闭口岸令。根据国务院令,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关闭口岸,禁止交通工具和人员出入境,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3.1.2 国外发生鼠疫疫情大流行,一旦得到政府部门的证实,而且有传入我国的威胁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及时将疫情通报全国各检验检疫局,各检验检疫局依据《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六)和《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的规定,配备一定的鼠疫疫情处理装备(附七),采取以下措施:
3.1.2.1 实施严格的入境检疫,防止染疫人、染疫交通工具、染疫嫌疑人、染疫嫌疑交通工具入境。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携带啮齿动物的交通工具、货物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
3.1.2.2 加强口岸啮齿动物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开展灭鼠、灭蚤工作。
3.1.2.3 加强在口岸范围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1.2.4 根据鼠疫疫情情况,组织鼠防专家开展疫情传入风险评估、研究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3.1.2.5 对口岸的有关人群进行医学监测、货物及其场所进行媒介生物监测,口岸各有关单位发现疑似感染鼠疫的人员或隐藏鼠疫媒介的货物,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