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3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有人因非意外伤害死亡而且死因不明,后经确诊为患鼠疫死亡者。
2.1.2.4 交通工具上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2.1.3 国境口岸地区发生鼠疫疫情。
2.1.3.1 口岸地区发生人间鼠疫。
2.1.3.2 口岸地区发生鼠间鼠疫。
2.1.3.3 在口岸地区或出入境查验过程中发现染疫动物及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
2.2 疫情的判定标准(GB15991-1995)(附一)。
2.2.1 鼠疫染疫人的判定。
2.2.1.1 鼠疫疑似病例。
在口岸检疫查验时,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当发现有局部淋巴结肿大、剧烈疼痛、高热、寒战、肺部炎症表现或有全身中毒症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以下诊断:
流行病学分析:病人在发病前10天,有无去过鼠疫疫区;有无接触过可疑鼠疫病人、不明死因的鼠类及其他啮齿类动物;有无猎取、剥食啮齿动物及其他可染疫动物,如旱獭、狐狸、猞猁等;患者所在的地区是否是鼠疫疫区;是否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等。
临床表现: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青霉素无效)情况下,病情在24小时迅速恶化并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
a.急性淋巴结炎,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被迫性体位;
b.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c.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d.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e.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4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F1抗体。
根据流行病学分析并具备临床症候群之一者,在不能排除鼠疫时,可确定为鼠疫疑似病人。
2.2.1.2 鼠疫确诊病例。
对鼠疫疑似病例进行以下实验室检测,具备下列之一者确诊为鼠疫病例。
细菌学检查(附二):镜检、细菌培养、噬菌体裂解试验三项阳性者,可确诊为鼠疫患者。
血清学诊断(附三):患者2次(间隔10天)采集血清,用被动血凝试验检测F1抗体呈现4倍以上增长,可确诊为鼠疫病例。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鼠疫强毒实验室(实验室布局图见附四)。
2.2.1.3 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凡接触过鼠疫感染的环境及可能传播鼠疫的人。
2.2.1.4 交通工具疫情的判定。
2.2.1.4.1 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到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染有鼠疫:
a.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有鼠疫病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