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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四)要求探望国(境)外定居的直系亲属,每四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探亲假最长为3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30天内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在外一年以内的,国内离、退休费照发;超过一年的(获准定居超过半年的)需凭我驻外领使馆出具的生存证明获取离、退休费。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在外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费,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五、因私出访纪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律与风俗习惯。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保守国家有关机密,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不得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三)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一般不得改变身份;要求改为自费留学、定居或就业的,应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或根据具体情节,由单位作出辞退或开除决定。
  (四)配偶不准在随任或探亲期间生育;不得以在外留学进修、子女等为由妨碍驻外人员的工作安排。
  (五)因私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予以辞退或视具体情节由单位作出开除决定。
  (六)在基层实习和挂职锻炼的人员,不批准因私出国(境)。
  六、其他
  (一)处级(含)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报告和登记管理,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第二条“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管理”执行;其他在职工作人员的因私护照,由人事司集中统一管理,每次使用时,应按原程序报批,用后及时收回。
  (二)自费出国留学、就业及定居申请辞职,不满劳动合同或已签定有关服务期限协议的,按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均须签定《因私出国(境)协议书》,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到人事司报告并登记。
  (四)在审查中,若发现通过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取假证明材料和编造假情况的,一律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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