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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司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司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司,人事司报分管副局长同意经局长审批后,出具单位意见;副司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司,人事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局长审阅后,出具单位意见。
  3、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级(含)以下干部及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司审批。其中,在外停留一个月(含)以上的经人事司同意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出具单位意见。
  三、有关证明
  (一)出国(境)探亲、访友,须提交在国外亲友的邀请信件和能保证探亲费用的证明,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不须提交邀请信的,在本人申请中做出说明,可不提交邀请信。
  申请赴台的还应提交入台许可证明;申请前往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探望会见台湾亲属的,应提交亲属的邀请信、可证明是台湾亲属的证件以及入境许可证(复印件)。
  (二)出国(境)旅游,须提交《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
  (三)出国(境)自费留学的须提供有关入学证明材料。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家属身份随任,须提供配偶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出国(境)定居,须提交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和定居地亲属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六)出国(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假期及待遇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国(境)旅游、访友及探望非直系亲属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年休假。
  (二)配偶出国(境)探亲是指夫妻一方从国内到配偶所在国家(地区)探亲,出国(境)探亲不能将探望父母假等假期合用或提前使用下一年度的探亲假。
  1、配偶出国(境)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可申请自费探亲一次,假期为6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60天内工资照发,路费自理。如需延长假期,应提前两周申请,最长不超过半年,60天期满后停发国内工资。
  2、外派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人员的配偶不愿或因故不能随任者,可以在外派人员任期内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路费由所在驻外机构据实报销。配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的,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三)驻外工作人员的配偶符合随任条件的,可以办理随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应先办理“商借出国随任”手续。配偶所在单位同意随任后,出具政审材料,由派出单位协助办理出国手续。配偶随任期间停发国内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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