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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汇人发[2001]4号 2001年12月28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与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范围
  因私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理由正当,可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单位保卫、纪检监察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
  (五)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须由单位同意,持单位意见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不含自费公派)、定居、就业,均按辞职手续办理。
  1、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的,将本人申请、本单位意见等报人事司,由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辞职手续办理,并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本人联系转递到“人才交流中心”。
  2、处级(含)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手续。
  (二)探亲、旅游、访友及继承财产(不在国外定居的)等其他私人事务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1、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申请因私出国(境),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0号)规定办理;副局长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党组提出意见并征得人民银行党委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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