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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继续做好输日大米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出口任务已完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继续做好输日大米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2]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
  日本食粮厅日前宣布,2001年12月19日以后签订合同的进口大米,将再增加7个农残项目(见附件)。输日大米总计卫生安全项目达到123项。由于日方通知较突然,我方缺乏缓冲时间进行技术准备。为不影响输日大米贸易,现就新增7项农残后的输日大米检验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经与日方谷物检定协会协商,同意暂时由日本谷物检定协会检验新增的7项农残,待我方完成技术准备后再分工检验。
  二、请承担输日大米检验检疫任务的局(所)(以下简称为有关局所)注意审查输日大米合同的签署日期,凡2001年12月19日以后签署合同的输日大米,其农残证书上必须增加7项农残,农残项目总计为123项。
  三、请有关局(所)组织有关人虽做好新增7项农残的检验技术准备(包括落实检验方法、标准品等),列出目前暂时无法检验的项目及原因,并提出与日方分工项目方案建议及理由,于2月28日前报总局食品局。
  四、从事标准品供应的单位(研究所、天津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品供应的领导和管理,密切合作,做好标准品供应的相互合作与互补,及时向各局通报现库存的标准品目录,并根据各局的需求落实好所需标准品的采购,提高供应效率,切实保证输日大米农残检验标准品的及时供应。
  五、有关局(所)要进一步加强检验协作,严格做好样品和检验结果的传递和衔接(包括向日本谷物检定协会寄送样品和接收日方反馈的检验结果,寄送样品上必须注明中方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防止出现样品丢失或检验结果的失误,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和出具单证(协作单位在10天之内完成检验,出证局在14天之内出具全项目的检验结果和证书,并确保证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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