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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GSP认证工作,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我局将在前一阶段GSP认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实施GSP认证工作。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GSP认证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GSP认证将在2004年底前分为三个阶段加以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根据规定在期限内通过GSP认证,逾期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鉴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仍在修订之中,修订的GSP标准及有关管理文件暂还不能发布执行,因此目前实施GSP认证所遵循的评定标准和认证办法,仍按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与《药品管理法》规定不相一致的条款除外)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待新的文件发布实施后,再对认证的评定标准和认证办法加以调整。
  二、认证申请的受理
  各地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自2002年3月1日起,接受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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