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广电总局党组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支委会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遵守
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格按制度办事。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重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五)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和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廉洁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年终要总结和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向党员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要建立对党员的戒勉谈话制度。
(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会议原始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认真整改。
(三)支委会在换届选举前和年终总结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