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课。及时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教育,并进行学习讨论。结合本支部实际适时安排党课。党课教育活动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六章 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部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计划,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理论学习作为考核党员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党员教育可采取上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党员按规定自行交纳党费。支部按要求及时将党费交到上级党组织,每年年终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及时对先进党员鼓励表扬,对后进党员帮助教育,促其转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党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党员的组织处理须经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员调入调出或外出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转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6个月以内的转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党员3人以上因公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外出回来后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党支部要支持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