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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党支部关于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党支部关于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2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直工委有关规定,根据广电部机关党委1995年《关于实行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为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制定《广电总局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总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和广电集团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所属的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或部门,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视情况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支委会,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兼任,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第五条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2-3年。支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内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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