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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已实行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的机械、兵器行业直接由中央组织部门任免干部但归国家机械委实行行业管理的跨省、市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国家机械委直属的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时,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包括审计署驻国家机械委审计局、其他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的审计内容:
  1.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
  2.新产品开发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产量(产值)是否完成国家计划任务;
  4.销售总额、利润总额、上交利税、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率、成本降低率、资金使用率、资金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固定资产增值率、技改更新率等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二、财务收支和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的审计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2.税利是否按规定缴纳,有无偷税、漏税、截留应上交国家税利的问题;
  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欠帐、坏帐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4.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问题;
  5.有无乱拉资金乱搞计划外基本建设问题。
  三、财务成果的审计内容:
  1.有无潜亏虚盈,利用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和半成品、产成品高转、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进销差价和往来帐户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问题;
  3.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虚增成本或利润问题;
  4.有无其他弄虚作假的盈亏不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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